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故唐律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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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律文。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负责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编定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所编定的《贞观律》,成为唐朝法典,且为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年代更早,但已失传)。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之完美结合,使得由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方法至此终结。

《唐律疏议》精确名称应为《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

永徽律

唐高宗永徽初年下诏,命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𪟝、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刑部侍郎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根据旧制唐律重新编修。于永徽二年完成颁布,是为《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五百○二条。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长孙无忌等人着手进行编修注疏,在永徽四年完成并将律文与注疏同时颁布。由此,《永徽律》与其注疏合称《永徽律疏》,即现今《唐律疏议》。

影响

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均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以上文字摘自维基百科「唐律疏议」(去掉了参考文献等尾部小节),按 CC BY-SA 4.0 使用,作者为维基百科的各位编者。

资料卡

原题
故唐律疏義
原作语言
文言文
主题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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