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0)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专论

西方伟大著作汉译名著

作者
约翰·洛克
首版
1690 年
国家/地区
英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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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版本

百科

《政府论》(英语: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全称《政府二论:前者关于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及其追随者错误的理论和根据被查明并推翻;后者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发展和终结》(英语: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In the Former, The False 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 of Sir Robert Filmer, and His Followers, Are Detected and Overthrown. The Latter Is an Essay Concerning The True Original, Extent, and End of Civil Government)是本政治哲学著作,由约翰·洛克于1689年匿名出版。在政府论上篇,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而下篇就是概括洛克有关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想法。该出版物与洛克本人的前期政治作品形成鲜明对比。在1660年写的《政府短论两篇》中,洛克捍卫了一个非常保守的立场,但洛克从未发表过。

历史背景

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二世由议员工会在1688年推翻,荷兰省督的荷兰共和国奥兰哲拿骚的威廉三世(奥兰治的威廉)因此登上英国王位的威廉三世英格兰,被称为光荣革命,也被称为1688年的革命。洛克声称在两篇论文的“前言”中,其目的是证明威廉三世的提升是正当的,尽管彼得拉斯莱特认为大部分的写作是而是在1679年至1680年之间完成(并随后进行修订,直到1683年洛克被驱逐出境)。洛克在排除危机期间撰写了他的两篇论文,试图阻止詹姆斯二世首先夺取王位。洛克斯的导师,赞助人和朋友第一代沙夫茨伯里伯爵安东尼·阿什利-柯柏介绍了该法案,但最终没有成功。理查德·阿什克拉夫(Richard Ashcraft)跟随拉斯莱特(Laslett)提出的两篇论文是在革命之前撰写的,并反对沙夫茨伯里的党在排除危机期间不主张革命。他认为,他们更好地与革命的阴谋联系在一起,这些阴谋围绕着所谓的一件阴谋事件(Rye House Plot)旋转。洛克,沙夫茨伯里和其他许多人被迫流亡; 一些人,比如西德尼,甚至因叛国罪被处决。洛克知道他的作品很危险,所以他从未承认过他一生中的作者身份。

出版历史

两篇论文于1689年12月首次匿名出版(遵循当时的印刷惯例,其标题页标记为1690)。洛克对这个版本感到不满,向出版商抱怨它有很多错误。在他的余生中,他打算以更好地反映他的意思的形式重新发表两篇论文。洛克最重要的学者之一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表示,洛克认为印刷商的“完美标准”要高于当时的技术。尽管如此,第一版确实充满了错误。第二版更糟糕,最后印在廉价纸上并卖给了穷人。第三版得到了很大的改进,但洛克仍然不满意。他手工修正了第三版,并将第四版的出版委托给他的朋友,因为他在书稿正式出版前便已去世。

政府论与以宣布洛克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的前言开始,但他也提到,超过一半的原本写在第一篇和第二篇论文之间的原稿,已经无法挽回。彼得‧拉斯莱特坚持认为,虽然洛克可能在1689年增加或改变了一些部分,但他没有做任何修改以适应缺失的部分; 例如,他认为,第一篇论文的结尾在句子中间中断了。

1691年,政府论由居住在荷兰的法国胡格诺派大卫‧马泽尔翻译成法文,而大卫‧马泽尔的翻译不包括洛克的前言、上篇及下篇的第一章。洛克的作品以这种形式于18世纪在法国重印,并以此形式让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接触到。18世纪之后唯一的美国版本于1773年在波士顿出版; 它也遗漏了所有这些部分。直到20世纪才有其他美国版本。

主要观点

《政府论》分为上篇和下篇。下篇的原始标题似乎是第二册,对应于第一篇论文的标题,第一册。然而,在出版之前,洛克(草率)插入一个单独的标题页:“一篇关于公民政府的真实原因,范围和终结的文章”,使其更加突出。上篇是专注于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洛克认为,任何政府都无法通过诉诸国王的神圣权利来证明其合理。

在下篇概括了公民社会的理论。洛克首先描述了自然状态:比霍布斯的“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要稳定得多,并且认为所有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平等的。由此,他接着解释了财产和文明的假设崛起,在此过程中解释了唯一的合法政府是那些得到民众同意的政府。是以,任何未经民众同意而统治民众的政府,其实都可以被民众推翻。

上篇

上篇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洛克的论点沿着两条路线前进:第一,他削弱了菲尔默为他的论文提供的圣经支持,其次他认为接受菲尔默的论点只能导致奴役(和荒谬)。洛克选择菲尔默作为攻击目标,是出于菲尔默的声誉。

菲尔默的文本提出了一个神圣的,世袭的,绝对君主制的论据。根据菲尔默的说法,圣经亚当扮演父亲的角色对他的孩子拥有无限的权力,这种权威传承了几代人。洛克在几个方面攻击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接受父权授予权力只会通过生育行为来实现,因此不能传递给一个孩子,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创造生命。正如菲尔默所拥有的那样,父亲对他孩子的权力也绝对不是绝对的; 洛克指出了父母对圣经中提到的孩子的共同权力。在第二篇论文中洛克回到父母权力的讨论。(这些讨论都引起了现代女权主义者的兴趣,如Carole Pateman。)

菲尔默还表示,亚当的绝对权威源于他对全世界的所有权。对此,洛克回应说世界最初是共同的(一个将在第二篇论文中回归的主题)。但是,即使不是,他也认为,上帝对亚当的赐予只包括土地和野兽,而不是人类。亚当或他的继承人也不能利用这笔资金来奴役人类,因为如果一个人拥有足够的剩余来安全地维持自己,那么自然法则禁止将一个人的同伴减少到一种绝望的状态。洛克继续说,即使这个慈善机构没有被理性指挥,这种获得统治的策略也只能证明政府的基础在于同意。

洛克在第一篇论文中暗示,国王神权(jure divino)的教义最终会成为所有政府的垮台。在他的最后一章中,他问道:“谁是继承人?” 如果菲尔默是正确的,那么世界上只有一个合法的国王 - 亚当的继承人。但由于不可能发现亚当的真正继承人,根据菲尔默的原则,任何政府都不能要求其成员服从其统治者。因此,菲尔默必须说,男人有责任服从他们现在的统治者。洛克写道:

我认为他是第一位政治家,假装以真正的基础解决政府问题,并建立合法王子的权力,曾告诉世界,他是一位国王,他的政府方式是由最高权力,什么意味着他得到了它 ; 用简单的英语说,富豪和最高权力是正确的,他可以通过任何手段抓住它; 如果这是一个国王,我想知道他是怎么想到的,或者他会在哪里找到一个篡位者。(1st Tr。,§79)

洛克通过检查圣经中描述的历史和从那时起世界历史来结束第一篇论文 ; 他的结论是,没有证据支持菲尔默的假设。根据洛克的说法,没有一个国王曾声称他的权威取决于他是亚当的继承人。洛克指,菲尔默不是那些主张自然平等和人类自由的人。

下篇

在下篇中,洛克论述了许多主题。他首先描述了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个体没有义务彼此服从,但每个人都要自行判断自然法需要什么。另外,洛克论述出征服和奴役,所有物,代议制政府和革命权。

自然状态

洛克对自然状态有如下定义:

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托马斯·霍布斯作品中的理论建基于 17 世纪的英格兰所流行的自然状态理论,然而有相同看法的人,都因为霍布斯的绝对主义的结论困扰。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解决了这些问题。洛克认为,世界并没有神圣的绝对主宰。然而,“自然状态下,人类社会没有正式政府”并不代表人类社会没有法律,人类依旧受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管辖。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理论上可行的事物,而洛克则力证此等状态确实存在。实际上,此等状态仍然存在于国际关系领域,那里从来没有而且也永远不大可能有任何合法的总体政府(即,所有受其统治的人民直接选出的一个政府)。霍布斯强调自然状态的弊端,洛克则指出了它的优点。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的,但是环境是总是充满危险。最后,他总结到,自然状态的完美替代品并非独裁或专制,而是民主选得的政府和对基本人权(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的依法保护。

自然状态下没有人有政治权力告诉别人该怎么做。但,所有人都有权利,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权威地宣誓正义以及进行管理性的处罚。因此,人们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著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nd Tr., § 6) 但是,由于该法律的细节尚未成文,因此每个人都有可能在自己的情况下误用该法律。倘若没有任何通常公认的公正法官,就没有办法纠正这些对法律的错误使用,也无法有效地制止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

因此,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难以得到良好执行。

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2nd Tr., § 123)

这是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经常发生的战争状态,并保护人们进入公民或政治社会的私有财产,即社会状态。

征服与奴役

本书第四章《论奴役》和第十六章《论征服》引致了一些误解与混乱:前者为奴隶制提供了辩护,后者则为征服者的权利。

17世纪英格兰,国王的权力与日俱增,那时的反对者表示,英国正向奴隶制的条件迈进。洛克因此开玩笑地问,在何种条件下这种奴隶制是合理的。他指出,奴隶制不可能以契约的形式出现(这成为洛克政治体系的基础)。一个人如要成为奴隶,他必须要服从一个绝对的、随意的权威。但是,一个人即使是对自己都没有此等权力,因此他们也不可能有将此等权力转让他人。然而,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即违反自然法的人,可以被奴役。洛克也认为奴隶制的完美状况,是合法的征服者与俘虏之间的战争形态的延续。而如果,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达成协议,那么这样的状态也将很快结束。

在为奴隶制提供辩护时,他使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实际上都无效了。此外,因为人在法理上不可为奴,当奴隶制迫在眉睫之时,逃离奴隶制便成为了道德上的强制性义务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是洛克关于奴隶制的观点:服从绝对君主制是对自然法的侵犯,因为一个人无权奴役自己。

英国国王的合法性取决于(以某种方式)表明和征服者威廉的血缘关系。因此,征服者的权利是一个具有宪法内涵的话题。洛克没有说随后的所有英国君主都是非法的,但他表示,英国君主的合法权威,完全取决于民众对他们的认可。

洛克首先指出,显然,在一场不公正的战争中,侵略者无法主张征服权:因为,等到被剥夺者有了实力,侵略者获取的一切财产就可以被夺回。被剥夺者的孩子保留这项权利,因此古老的篡夺行为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合法化。洛克在此章节的第他部分讲述了公正的征服者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

洛克尝试反向论证,他先提出征服者可以获得的权力,然后论证此等权力实际上不应被主张。征服者对于与他一通参战的人,没有获得任何权威,因为他们没有不公正地发动战争。因此,无论威廉在英格兰有何等权利,他都不能以“征服权”为名,对他的诺曼人同胞称王。被征服者受征服者的专制权威管辖,但此处的“被征服者”仅限于实际参战者,那些被战败者的统治的人不受制于战胜者的权威。被统治者缺乏做不公正事情的权力,因此不可能将其权力授予其管理者:战备者因此并非作为其代表,所以被统治者不应因统治者的过错承担惩罚。征服者可以控制战败者的人身,但是不能控制他的财产;征服者不能因为对方的罪过而使其家室陷入贫困。尽管被征服者的财产理论上属于他本人,但是他的无辜的受养人也对此有部分权益,而征服者必须兑现此等权益。但是,征服者可以向战败者,在不影响其受养人生存的情况下,声索及取得相当于战争损失的赔款。

洛克的这种论断,达到了两个目的。一是,中和了“权威来自威廉一世的征服权”这一说法,使得在没有其他对权威的声索(如君权神授)的情况下,君王的权威必须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二是,他消除了征服的许多动机,即使是正义的战争,战利品也仅限于战败者和相当于军费的赔款;而即使是向对方声索赔款,数额也不可以超出战败方的承受能力,而这样的结果就是,战争永远无法得利。

所有物

洛克声称, 民间社会是为了保护财产而成立的(第 85 节)。在这篇论文中,洛克将 "Property" 一词作为其语源,即拉丁语 "proprius" 的翻译使用,即一个人所拥有的所有,包括其自身;洛克用这一词汇指代“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他说政治社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而建立,并表示它为组成成员的私人(和非政治)利益服务:它不会促进某些只有在与他人共同的社区中才能实现的利益(比如,美德)。

此等描述如果正确,个人必须在社会之外(即处于自然状态时)拥有某些财产:国家不能是财产的唯一来源,也不能是唯一可以明确财产所有权的机关;因为,如果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则财产必须独立于政府而存在。

菲尔默爵士不认同自然状态的存在,并且表示,即使它可以存在,在此等状态下,万物皆公有,即在此时没有私产、没有正义与否之分(在此处,“不义”指的是将他人的利益、自由或者生命当成自己的所有物)。托马斯·霍布斯也有相似观点。洛克于是阐述了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何以产生物质所有物的概念。

以上文字摘自维基百科「政府論」(有删节,去掉了参考文献等尾部小节),按 CC BY-SA 4.0 使用,作者为维基百科的各位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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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原作语言
英语
首次出版
1690 年
体裁
专论
首版出版社
Awnsham Churchill
主题
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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